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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终落空

时间:2019-06-14 12:00 作者: 通讯员 张欣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张欣)刘某既是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时又是另一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诸如此类的案件有很多。刘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苗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苗某将其名下的轿车折抵给刘某以抵消债务。可是,刘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车辆转户中直接将车辆转至其儿子名下,导致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经过审查后果断将该轿车扣押。

刘某之子提出执行异议,以其为合法所有权人要求排除执行。法庭经过审查后认为,动产的转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阻却执行。首先,刘某与案外人系父子关系,刘某申请强制执行苗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并在执行过程中与苗某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即将本案争议的车辆折抵给刘某,该车的受让方为刘某;其次,以物抵债协议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案外人以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刘某将争议车辆抵债给安外热,但案外人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车辆抵债产生债的事实。

最后,本案虽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刘某恶意转移财产,但刘某明显存在选择性抵债的情形,有损害申请执行人公平受偿的可能。因此,大荔法院驳回刘某之子的执行异议请求。后该车经过依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最终得以受偿。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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