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之子提出执行异议,以其为合法所有权人要求排除执行。法庭经过审查后认为,动产的转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阻却执行。首先,刘某与案外人系父子关系,刘某申请强制执行苗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并在执行过程中与苗某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即将本案争议的车辆折抵给刘某,该车的受让方为刘某;其次,以物抵债协议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案外人以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刘某将争议车辆抵债给安外热,但案外人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车辆抵债产生债的事实。
最后,本案虽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刘某恶意转移财产,但刘某明显存在选择性抵债的情形,有损害申请执行人公平受偿的可能。因此,大荔法院驳回刘某之子的执行异议请求。后该车经过依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最终得以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