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与被告申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5年8月左右约定合伙贩梨,资金大部分由原告垫付。2016年7月2日,双方经结算,因生意亏损,被告需向原告承担35000元亏损款项,因被告当时未有现金,被告向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35000元。
朝邑法庭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阅读了案件材料,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好友,有着较深厚的友谊,希望能够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尽可能修复二人的友谊。
庭审时,承办法官指导原、被告双方积极举证,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对双方进行释法解释,从法律、社会层面多方辨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消除双方对立情绪,促使双方化解矛盾。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0000元款项,至此,一起朋友之间的合伙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息诉止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