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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案外人借用他人银行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时间:2019-05-31 09:50 作者: 通讯员 张欣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张欣)近日,审监庭受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雷某因其他债务,担心自己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便开动歪脑筋耍起了小伎俩,将自己存款5万余元存入同村朋友李某银行卡中,后该卡一直由他使用。令雷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朋友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李某名下的银行卡进行了冻结、划拨。因此案外人雷某提出了执行异议。

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发现,案外人主张被扣划账户为其借用朋友李某的名义开办,且该账户内的资金来源于其现金存入或者其妻子银行转账,该账户自开办之日起一直为其所用。但是申请执行人却非常气恼,被执行人李某分文未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现在将其账户的资金冻结、扣划,案外人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不认同案外人的观点,其认为银行的账户都是实名认证,就应该以其账户记载的存款人作为认定资金的所有权的依据。

经过审查后法庭认为,认定账户资金归属应以账户记载的存款人为依据。扣划账户记载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李某,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户资金的归属为被执行人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在对账户资金予以执行时无需审查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因此案外人对该笔资金既无所有权也无对银行的相应的债权。本院扣划涉案账户内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于法有据,遂裁定驳回了案外人雷某的异议请求。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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