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15 10:40 作者: 通讯员 梁荔明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梁荔明)近日,合阳法院王村法庭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系同学。2018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李某常以生病、购买生活必需品、找工作为由,向张某索要钱款。张某陆续以微信红包、转账等形式给李某三万余元。2018年底,两人产生矛盾分手,张某于是要求李某还钱,李某却一直没有偿还。最终,张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小李偿还本金和利息。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红包、转账记录,其中一部分红包和转账备注了“爱你”、“照顾好身体”等字样。该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两人达成了一致的还款意见并即时履行结清。
以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的微信红包、转账是民间借贷行为还是赠与行为。如果是前者,则被告有还款义务;如果是后者,则没有还款义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4个方面界定:第一,原告给被告的转账及微信红包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等给发1314、521之类的,应当认定为是赠与;第二,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笔者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正常的意愿表示,应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笔者认为这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但要认定为借贷关系,则需要原告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方可。第四,对于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资金往来有可能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缔结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接受欠款的一方应当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
法官寄语:恋爱期间或者恋爱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之间涉及大额的财物往来,最好通过借条等形式将证据书面固定下来。即使是客观情况阻挠或碍于情面,无法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证据,也要对红包和转账进行附言、备注,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