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5 14:38 作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家住大荔县下庙村的党婆婆拿到判决书显得格外高兴,逢人便说:“没想到大荔法院的法官这么快就将我的案子审理完毕了,今后我的生活有保障了,真要感谢民一庭的法官。”年逾古稀的党婆婆因与女儿关系不睦无法得到赡养,遂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近日,大荔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党小妹从2015年起,每年12月1日前支付党婆婆赡养费3600元整,并由被告党小妹从2015年8月1日起,每两个月给付党婆婆50斤面粉一袋。
党婆婆与丈夫王某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党小妹,二女儿党小惠。由于党婆婆和丈夫性格不合,时常因为琐事吵闹,最终在法院离了婚。后来,党婆婆在党小妹十七岁时改嫁他人,自此大女儿党小妹因为此事便和母亲产生了裂痕。随着时间的推移,党婆婆的老伴去世多年后,2010年9月份,党婆婆与前夫王某又重归于好,住在了一起。而时间却未能将党小妹对母亲的恨消磨掉,两人生活在一起时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前夫王某去世后,党婆婆由于身患脑梗、心脏病,且肋骨处多处骨折,本指望着女儿的照顾,但大女儿党小妹拒绝尽赡养之责。党婆婆一直独自吃饭,而党小妹一直不给生活费,党婆婆犯病时党小妹也不闻不问。后来党婆婆请求村上调解,而党小妹根本不听村上的劝解,无奈的党婆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党婆婆现育有二女,且年事已高,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陕西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7252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党婆婆要求被告党小妹每两个月给付其一袋50斤面的请求,是原告生活的客观需求,法院亦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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