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0 15:07 作者: 特约通讯员 贾淑倩 李文锋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贾淑倩 李文锋)2014年3月15日,40出头张某气喘吁吁的跑回家里急匆匆对丈夫说: “坏了,咱买的那房子,有问题,根本过户不了,”丈夫听了张某的叙述,赶忙扔下手中的扫帚,来到屋里听妻子张某絮叨起来。
原来,张某和丈夫刘某勤俭持家,做完自己家的农活,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手头宽裕了,两口子就想着买套房子为家人改善一下居住环境。
2014年2月28日,张某在娘家与母亲说起想买套房子,住到城里,这时张某的小姨走了进来,得知张某想买房子,她高兴的说:“我有个熟人,就在城里,刚盖好的独院,你要的话,姨帮你说说。”这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隔天,张某和丈夫叫上小姨来看房子,看完后,三人对房子的布局,结构都非常满意,随之,与房主商量价钱,商定交付时间:房子总价值266000元、由张某预付36000元、对于下欠款230000元分两次付清:在2日内付100000元、2014年3月31日前付清余下的130000元;如果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协议达成后张某当即付给房主预付款36000元。两天后,张某如约来付那10万元,但这次房主没有来,说自己不方便出面,叫一个刘某某的来代替收钱,张某此时心里七上八下:“10万元,不是个小数目,这一个外人,会不会把自己的给骗了!”小姨看出张某心里在犯嘀咕就宽慰道:“没事,有小姨呢,前面咱都是说好的,有合同,他不敢骗咱,让他打个收条。”就这样,张某付了钱,刘某某也打了收条给张某,并载明收取张某夫妇买房预付款。张某交了预付款后心里还是不踏实,就四处打听,不打听不要紧,这一打听吓了一跳:原来他们正在买的房屋是房主建的,但该房屋所占宅基属于城关镇某村集体所有,该宅基在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使用权人为严某不是房主,房主对该房屋没有进行登记,房子也根本办不了过户登记手续!-----这就出现了刚开始的那一幕。夫妻二人商量房子不要了, 想让房主把钱给退了,两人商量好后,就开始行动找村长从中调解,经村支书调解,房主认为房子是张某自己看好的,协议也是双方签订的,不但不退钱,还要求张某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金!双方分歧进一步扩大,矛盾持续升温!
无奈之下,张某经熟人引见于2014年8月5日来到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12348”值班律师听完张某的叙述,明确告知她买的房子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要回已经给付的预付款,也无须再履行协议以及承担违约金!张某听后终于长出了一口气,心里压着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随后,张某将她小姨和房主约到“12348”值班室,值班律师开始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了解,经过调查询问,确定房主所盖的房子确实存在问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和房主听了律师讲的法律条文,觉得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无知,房主当场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张某所交的预付款退回,张某夫妇也一再给房主道歉,两家人当场握手言和,闹心房子纠纷最终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