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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到底该不该返还?

时间:2019-02-28 09:02 作者: 通讯员 段佳辰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段佳辰)近日,冯村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小花(化名)与被告小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到半年时间就登记结婚,被告给付原告88000元的结婚彩礼。结婚半年之后,原被告未发生争吵,原告离开被告家,之后起诉离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要求原告全额返还彩礼并承担结婚仪式的“席面钱”等费用,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给被告退还部分的彩礼,未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席面钱”等费用。原被告均未上诉。离婚案件中,有结婚一两年起诉离婚要求退还彩礼的,也有结婚七八年要求退还彩礼的,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实际情况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几个月之后吵闹离婚的情况也很多,所以司法实践中,即使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男女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等因素)酌定返还彩礼的数额。举办结婚仪式中的花费比如“下轿钱”、“改口费”“席面钱”等典礼必要支出,是不计算在彩礼给付之中的,所以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总之,想通过收取彩礼而假意与别人缔结婚约的这种“发家致富”的方式是行不通的,轻则法院判决返还彩礼,重则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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