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渭南政法网首页 平安韩城网临渭政法网华州政法网华阴政法网潼关政法网富平政法网蒲城政法网白水政法网澄城政法网大荔政法网合阳政法网

首页法律咨询 >正文

孩子在校园内受伤 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16-10-01 15:47 作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问:朋友的孩子今年6岁,是某小学全日制寄宿学生。前段时间,校车司机将孩子送到学校门口,未与学校的保育员办理交接手续即让孩子进入校园。孩子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在校园内玩耍时不慎摔伤,导致左侧胫骨骨折,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我朋友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校车司机共同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请问该案中,学校是否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学校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孩子在校内玩耍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学校、校车司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小学的全日制寄宿学生。在孩子进入校园后,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就应由学校来承担,学校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孩子在校园内身体受到伤害,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校车司机在明知学校的规定的情况下,将孩子提前送到学校门口,且未与学校的保育员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下,对其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校车司机将孩子提前送到学校,但学校并未因此而拒绝接收,故自孩子进入学校后,学校就应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返回网站首页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