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01 15:47 作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问:朋友的孩子今年6岁,是某小学全日制寄宿学生。前段时间,校车司机将孩子送到学校门口,未与学校的保育员办理交接手续即让孩子进入校园。孩子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在校园内玩耍时不慎摔伤,导致左侧胫骨骨折,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我朋友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校车司机共同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请问该案中,学校是否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学校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孩子在校内玩耍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学校、校车司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小学的全日制寄宿学生。在孩子进入校园后,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就应由学校来承担,学校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孩子在校园内身体受到伤害,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校车司机在明知学校的规定的情况下,将孩子提前送到学校门口,且未与学校的保育员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下,对其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校车司机将孩子提前送到学校,但学校并未因此而拒绝接收,故自孩子进入学校后,学校就应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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