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3 11:52 作者: 通讯员 贾淑倩 白海霞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贾淑倩 白海霞)近日,大荔县段家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岳某与何某系同村同组村民,岳某家经营小卖部,同时代销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何某主要经营果树,平日家里消费所需的日常用品以及果树所需的农药、化肥等农资都是从岳某家买,当时双方约定年底算账付款。2017年度何某共欠岳某各种生活用品货款1000元,农药款4000元,化肥款3000元,共计8000元。今年,岳某从何某多次催要所欠账款,何某拒不支付,村调委会调解无果,遂将纠纷上报转移至司法所进行调解。
司法所接到申请后,工作人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纪律、原则和程序,双方都同意司法所出面调解此纠纷。调解初,调解员告知当事人这属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然后由双方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诉求,岳某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何某买了自己的货物,就应当付清自己欠款;何某陈述自己不还钱的理由:
(1);岳某卖给自己的部分农药是国家农业部公布禁止和限制的农药,如克百威、灭多威、硫丹等都是违禁农药,去年自家的桃子就是用了他家出售的违禁农药才致使果面出现黑斑,树叶干枯,严重影响了全年收益;
(2):岳某记的货款帐其中有1000元没有自己的签名;
(3):自己往年5亩水果能卖4万多元,去年只卖了1万余元,都是因为用了违禁农药导致自己果树损失惨重,岳某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调解员认为何某所说1000元没有自己的签字暂时无法认定是否确属何某购物所欠货款,而且岳某拒不承认自己销售了农业部规定的限制使用的农药,何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岳某销售了农业部禁售的农药,且是由这些农药直接导致自己的果树减产。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证据不足,调解暂停,经由镇、村两级调解员共同走访,大量调查,去年水果减产,总体来说,是由于气候原因,导致水果果面出现黑斑,属于普遍现象,并不是农药所致;同时何某长期在岳某的小卖部买生活日用品属于事实,但账单上确实没有何某的签字也是事实,无法界定何某当时购物是现金还是记账。结合大量的调查走访结果,调解员采取分别和当事人双方“背对背”调解沟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说话,通过耐心的调解,使何某和岳某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做出了让步,最终,何某承认了自己签字的7000元账务,表示在三日内全部支付,对于自己没有签字的1000元账务拒绝支付,岳某同意。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130条、第159条之规定,有理有据,耐心说服,最终使当事人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一场争执不下的纠纷终于顺利平息,同时也给双方上了一堂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制课,使双方心服口服,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在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依法、合理的原则调解,此案中当事人双方有约在先,岳某卖货,何某用货,最后结账,不能因自己地里薄收而欠别人货款不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首先打消了何某赖账的念头,本案尊重证据,依法调解,使双方心服口服,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矛盾,教育了群众,体现了基层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