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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惹得祸 法律这样说

时间:2017-04-14 09:52 作者: 特约通讯员宋晓燕 罗利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宋晓燕 罗利)近期,大荔朝邑镇某村调委会主任调解了一件让人听起来很是有趣的纠纷,流浪狗咬伤村民,却要求好心的喂狗人士赔偿,一个无辜被咬,一个爱心担责。那么,流浪狗咬伤人,却要爱心喂养者担责,冤吗?
      事情是这样的,一村民王某一天在村里巷道过得时候被村里一条流浪狗无辜咬伤,但他认为是由于该村负责村里巷道垃圾拉运的杜某长期喂养这只流浪狗,于是要求杜某赔偿2000元给自己,但是杜某觉很冤,自己只是每天搬运垃圾时看见流浪狗可怜,拿点剩饭让它填饱肚子罢了,却要为它咬人而负责,不合情理,怎么也不愿意赔偿,两人为此大吵大闹,调委会主任再调解了事实原委后,认为小事不小,来朝邑司法所来了解是否有相关法律,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就这个纠纷来看,这只流浪狗在长时间在村里巷道而且每天都跟着杜某,而杜某又长期喂食,可以说已经构成饲养关系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调委会主任及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对王某,杜某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三次上门耐心解释与调解,最终杜某主动承担260元的医疗费用,并且将这条流浪狗栓起来进行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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