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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宅基地引纠纷 心积矛盾一朝解

时间:2016-12-15 15:05 作者: 特约通讯员 贾淑倩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贾淑倩)李某,男,农民,家住大荔县段家镇。2015年因本村修巷道,李某的房屋刚好处于修建道路的中间,如不搬迁,则这一工程将无法完成。为此,村干部提议找到李某进行商谈,李某觉得村上修路是好事,应该配合。据李某讲当时的村干部和李某口头协商,让李某家搬迁,而后给李家划两院新宅基地,但当时由于群众意见大,认为李某家人少,不应给其划出两院宅基地,村委会只得给李某划了一院。为此,李某觉得村干部不讲信用,已经说好的就应该落实,而不应该反复变化,李某多次找到村干部进行商讨均未取得预期的结果,便拒绝搬出祖屋,由于李某一直没有搬迁,使该村的巷道无法畅通硬化。村干部选举后,前后任干部没有很好的衔接,使李某的问题一直无法得以解决。道路依旧无法修建,群众出行不方便,群众的意见都很大。同时由于心怀不满的李某对村干部有很大的意见,拒不履行村上的各种义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矛盾越积越深。

段家司法所所长郭满盈得知此事后,尽快来到李某家。他认为只有使当事人李某消了这口怨气,此次纠纷就会迎刃而解。郭所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为此郭所长通过多次反复的给李某释法明理,并给李某展望修建好道路的美好未来生活,逐渐消除了李某对该村干部的敌意,同时又让村干部给李某说上些暖心的话,双方的矛盾和解时机趋于成熟。通过一系列耐心的给李某做工作,使李某真正能够理解到村干部也是为了村上的公益事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至此李某的心理疙瘩解开了,当天拆除了王家的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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