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渭南政法网首页 平安韩城网临渭政法网华州政法网华阴政法网潼关政法网富平政法网蒲城政法网白水政法网澄城政法网大荔政法网合阳政法网

首页法律咨询 >正文

正常行驶撞伤碰瓷人是否担责?

时间:2016-11-03 15:42 作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问:上个月,我在上班正常行驶途中发生了意外,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一中年男子突然扑向我的车,好在我的车速相对较慢,没有酿成大祸,但是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现在还在医院进行治疗。事发后,我立即报了警。后向他人了解,该男子应属于碰瓷人员,如果情况属实,撞了碰瓷人员,我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如果对方要求你赔偿,那就是属于侵权的法律范围。如果被害人是故意撞你车的,不管其是碰瓷人员还是非碰瓷人员,你都不应承担责任。但前提是你必须属于正常行驶,不存在超速、违规等问题。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想证明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可以通过你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事发地的监控,它们可以还原事实本来面目,能够反映出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如果确实是对方故意行为,那你就不必担责。即使对方将你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那你也不必担心,因为你没有过错,又是对方故意造成的,所以你就没有义务去为对方故意行为而承担责任。

返回网站首页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