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18 15:40 作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问:我和丈夫结婚一年了,因夫妻感情不好,我想离婚。丈夫提出离婚的话,当初给我们家的彩礼8万元及首饰都返还给他,请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陈述的上述情况,男方只能以第三种,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要求你返还彩礼,你可以从男方家庭条件、彩礼给付的时间等方面入手进行抗辩。若是男方家庭条件好,且给付彩礼没有给给付人造成生活困难的或是彩礼不是婚前给付的话,即使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也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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