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7 09:13 作者: 贾淑倩 白海霞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贾淑倩 白海霞)近日,大荔县段家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医疗赔偿引起的欠条纠纷。
据了解,去年4月底,x村刘某之妻与同村村民给XX村王某套桃袋,期间,因天突降大雨,无法继续干活,王某就让同村帮忙的郭某用三轮车拉人回村,谁知在半路因路滑翻车,致刘某妻小腿骨折,后经大荔县人民医院诊治共花费6000余元,5月23日,王某、郭某二人与刘某商量因当时手头紧张,加之当时地里正在投资,请求先打欠条,等后半年卖了果子再凭条还钱,双方达成协议。但事与愿违,从去年冬天至今半年多时间,刘某跑断腿,磨破嘴,多次上门讨要,王、郭二人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反悔拒付医药费,双方多次发生激烈冲突,无奈之际,刘某来到段家司法所请求调解,讨回医药费。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原来,自从打了欠条之后,王、郭二人都觉得自己很亏,王某认为刘某之妻虽然是给自己家干活的,但当时翻车出事时是郭某驾驶着他自己家的三轮车,与自己并没有什么关系,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郭某认为虽然是自己驾车出了车祸,但自己当时纯粹是给王某帮忙的,没有任何营利性质,自己也是受害者,更没有任何义务支付医药费。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了矛盾纠纷点之后,首先确认了欠条真实、合法、有效,其次向王、郭二人详细讲解了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国家明文规定三轮车严禁载人,郭某明知故犯是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刘某之妻是由于郭某的不当驾驶才导致受伤,郭某负有直接责任;而王某和刘某之妻之间是雇佣关系,在合同存续期间,刘某之妻发生意外,王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帮工活动中发生侵害事实,理应由被帮工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帮工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者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多次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说,讲明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也使王、郭二人深受教育,多了理解,少了怨言,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从而维护了当事人刘某之妻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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