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04 17:36 作者: 特约通讯员 马建军 郑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马建军 郑帅)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增强矫正对象的服刑在教意识。近日,大荔县安仁司法所给一社矫对象党某书面警告处分。
党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在大荔县司法局安仁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近段时间以来,党某经常不服从管理,定位手机无故停机,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借故不参加,思想汇报不按时、不规范,服刑在矫意识淡化,经社矫小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收效甚微。为严肃矫正纪律,安仁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请县司法局对党某给予警告处罚。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对党某出具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决定书》。司法所在向其送达《警告决定书》的同时,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在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经过教育与惩罚,党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今后将严格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并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改造自我,完善自我,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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