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7 09:46 来源:大荔法院
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案件中,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近年来大荔法院家事审判法庭的重点。
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大荔法院不断升华家事纠纷处置理念,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等制度,力求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近期,大荔法院又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
杨某与马某于2年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马某怡随父亲马某生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杨某与马某因增加抚养费发生纠纷,杨某遂起诉马某变更抚养关系。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变化,为减轻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带来的伤害,承办法官王艳妮运用亲情工作法耐心倾听陈述,引导安抚情绪,分别了解原、被告的生活状况、与孩子相处关系等内容,在得知孩子已年满八周岁之后,又详细询问了孩子的真实意愿。考虑到抚养关系的变更可能会对孩子今后生活的影响,王艳妮法官巧妙运用调解技巧,不仅高效化解了纠纷,让原、被告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也消除了双方此前因抚养费产生的隔阂,并且对今后在孩子的教育方面、生活方面、探望方式和时间、抚养费的给付内容和周期均进行了详细引导和约定。
本案中,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最终让未成年人的父爱和母爱均不缺位,生活和学习也快速步入正轨。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