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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投保却未生效?警惕交强险“空白期”!

时间:2019-07-19 10:17 作者: 通讯员 霍晴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霍晴)近日,大荔法院民二庭承办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甲某起诉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所以不予赔偿。案情也不复杂,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后,交纳保费的当天下午原告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保单上写着“保险期间自投保的次日零时起”。所以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后,必须面临一段投保后到次日零时的“空白期”吗?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上,交强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间非事先拟定,虽然保单中的保险期间条款事先打印为“保险期间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但其中的具体时点仍需投保人投保后现场填写打印形成。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规定,出单时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 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或者直接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强险的“即时生效”作出复函“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为爱车投保交强险的时候,对于保险期间是可以按照通常做法以次日零时起,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具体的保险期间的起止,还可以要求“即时生效”。如果选择“即时生效”,则保单出单时保险公司就要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交强险时警惕出现“空白期”。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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