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08 17:09 来源:大荔法院
“不出抚养费不让见孩子”、“不给看孩子就不给抚养费......”,国庆节本该是期待着喜庆团圆的日子,大荔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却传来激烈的争吵声,原、被告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让我们一探究竟。
原告罗某与胡某某自由恋爱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0年4月协议离婚,但因离婚时双方矛盾较深,离婚协议中只约定子女由罗某抚养,胡某某对孩子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抚养费支付等问题未明确约定。
今年7月,罗某以孩子上学,教育费用增加等理由,要求胡某某支付抚养费,但胡某某以罗某阻止自己正常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罗某便将胡某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王艳妮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一方面耐心跟罗某沟通,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共同努力,不能将大人之间的矛盾转嫁到孩子身上,剥夺孩子得到母爱的权利;另一方面不断劝说胡某,物质条件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基本保障,虽然离婚时没有约定抚养费问题,但作为孩子母亲,给付抚养费也是应尽的责任。承办法官成为双方沟通的桥梁,在多次耐心劝说下,双方逐渐打开心结,也都认识到自身处理问题时的错误。胡某某当场表示会尽到一个母亲的义务,自愿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而罗某也保证以后不会阻碍其探望孩子的权利,让孩子能够在父母离婚后依然感受到来自双方的关爱。
涉抚养费纠纷案件往往牵涉复杂的家庭矛盾纠纷,大荔法院自成立家事审判法庭,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更是从亲情、道德、现实等多角度把脉,寻找问题症结,力争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尽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