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4 09:45 作者: 通讯员 王晨琛 宋晓燕 来源:大荔县司法局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王晨琛 宋晓燕)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大荔县司法局朝邑司法所在学法、用法、普法的工作实践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调解了多起民事纠纷,尤其在调解辖区某超市找钱纠纷一事的过程中,更深刻地体会到了《民法典》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021年6月的一天,朝邑镇街道某超市老板常某正忙于整理库房货品,顾客王某上门来买烟,常某因抽不开身让孩子帮忙招呼,常某整理完库房货物发现小常的收款出现了错误。经过询问小常和调取超市监控发现小常未收取顾客王某的50元反而找了35元并卖给其一盒烟。常某随即去王某家找王某说起找错钱的事,王某以常某店里提醒牌“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为由不退多余的钱款,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引起群众围观。大家对此众说纷纭,有人说应退钱,有人说可以不退,王某与常某均不能说服对方,加之双方情绪激动,为避免事态扩大,对辖区群众产生不良影响,经村级网格化矛盾纠纷排查后上报朝邑司法所申请对此事进行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谈话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并得知小常不满8周岁,又实地调查了监控视频,确认纠纷事实为小常多找50元钱给王某。对此,工作人员当场对双方进行以案释法。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小常不满8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小常多找给王某的50元钱,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应退还多找的50元。经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番耐心劝解后,王某表示愿意向常某退回50元,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以后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多了解《民法典》,做到学法、懂法、用法,用合法手段合理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