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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

时间:2020-08-10 10:25 作者: 通讯员 段佳辰 来源:大荔法院

01 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快速审结了两起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件,且当事人均已自觉履行。

02 案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10万元及“三金”。二人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2019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随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虽表示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当时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三金”、“酒席钱”、“下轿钱”等共计16万余元,双方僵持不下,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效后开庭审理,法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及过错程度、被告家庭经济等情况,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返还被告彩礼及“三金”折价款合计5万元。判决后,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原被告进行判后答疑,双方均未上诉,且在判决生效后,原告自觉将款项交付承办法官处,该案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圆满解决。

03 案例二: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2016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外出打工,自此开始分居。2020年7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8万元及“三金”。经承办法官不断向原被告释法明理以及背靠背调解,被告自愿退还原告彩礼等合计2万元,并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案件款当即履行。

04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但似乎如今社会的彩礼已经突破了“礼”的范畴,“天价彩礼”随处可见。如今年轻一辈的婚姻远不如老一辈婚姻来得稳定,年轻一代婚姻观念也越来越开放,结婚容易离婚也快,因而产生了大量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05 法官说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实际情况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几个月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起诉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等情况都很多,所以即使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共同生活了的,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男女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等因素)酌定返还彩礼的数额。当然,举办结婚仪式中的花费比如“下轿钱”、“改口费”“席面钱”等典礼必要支出,是不计算在彩礼给付之中的,所以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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