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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债方式”的重要性

时间:2020-01-14 17:06 作者: 李成国 来源:大荔法院


欠债还钱,本应是理所应当之事,但若无视国家和社会管理秩序,肆意上门讨债,影响其家人和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某甲为索要债务,迫使被害人苏某甲之子苏某乙还钱,便指使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二人采取每天早去晚归,待在被害人苏某甲的家中,在其住处外巷道中挂拉横幅的方式要账。期间大荔县公安局派出所干警接到报警后,耐心劝解并制止,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仍不思悔过,变本加厉,继续采取挂拉横幅,在被害人苏某甲住处外巷道地面上喷漆涂写“欠债还钱”等字样,垒墙倾倒建筑垃圾堵门等方式要账,时间长达半月之久,迫使被害人苏某甲夫妇无法正常生活,连夜逃离大荔县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采用待在被害人家中不走、拉挂横幅、地面喷字的滋扰、威胁方式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不停止,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实施相关寻衅滋事行为,均为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寄语】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变味”维权,那样只会触犯法律法规,身陷囹圄。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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