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0 18:07 作者: 王斯琛 来源:大荔法院
近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一案,经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荔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并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被盗的财物。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大荔县周边村镇村民大门外的窗台上寻找钥匙,打开大门门锁,进入家里实施盗窃。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已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查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本案所有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且盗窃的第一起电动车案发前已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并有三起盗窃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但农民群众安防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侵财性案件频发。农民群众对于盗窃行为思想上不够重视,总存在侥幸心理。有的群众白天出门,总想着出去时间不长,盲目认为不会有事,往往只是把门虚掩;有的虽然把门锁上了,由于携带进行生产不方便,就将钥匙放在窗台上,这样就给盗窃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即使家里被盗,却因丢失财物数额不大或因农忙而选择不报案。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只有切实提高财产安全防范意识,每次出门或睡前,要查看防盗门或屋门是否关严落锁,门窗是否关好;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同时要把票据、证件和密码分开存放。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抽屉里,让盗窃者在短时间内不能轻易得手,才能最大化减少盗窃案件带给自己的物质损失。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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