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7 17:25 作者: 通讯员 张欣 来源:大荔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张欣)近日,大荔法院审监庭在审查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引入执行和解,成功促成两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解结案。
2016年5月王某与其妹分别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与其妹均向置业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置业公司迟迟不向交付房屋。王某与其妹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交付房屋。经判决由置业公司向王某及其妹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及违约金。但置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及其妹遂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致使该商品房暂无法交付。本院裁定中止执行。王某对此执行行为提出了执行异议,承办法官在审查异议期间,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多次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意愿,为了可以案结事了,深入浅出的对双方当事人释明利害,如果等待相关的行政手续,耗时过长,各方诉讼成本会增加。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的调解,双方均作出了让步,自愿就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置业公司自愿退还王某及其妹各房款8.4万元及损失3.5万元。置业公司负责人当场兑付案件款项,王某也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至此做到案结事了。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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