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31 17:21 来源:大荔检察
7月31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大荔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王某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缓三年不等,并均处以罚金,同时对涉案财产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大荔县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攫取钱财,戴着汽车消费信贷购车所谓“合法经营”的面纱,在与客户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的“套路贷”非法手段,以某汽贸公司为平台,以“套路贷”为固定犯罪模式,进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七名被告人使用“谈判”“协商”“要挟”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在渭南地区的大荔县、白水县、澄城县、蒲城县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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