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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相关问题

时间:2016-05-19 09:28 作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关于悬赏广告,一般意义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或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义务。构 成要件为: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必须为自然人或法人,其意思表示行为必须以广告、公式等方式对不特定的当事人做出,行为人必须作出符合条件的行为才能要 求广告人履行给付义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从行为人完成特定条件时产生。关于“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悬赏广告”的性质

1、悬赏广告人的资格。发出悬赏广告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法律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作为“悬赏广告”广告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悬赏内容必须与其行为能力相一致。

2、广告人需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悬赏广告”。所谓广而告之是指需通过一定的媒介或是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如在报纸上刊 登,在网络上公开进行悬赏,在公共场所张贴、发放广告等方式,它所传递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群体,如在一个特定的、私人的聚会上放出“谁能帮我找到我家 xx动物,我给谁xx钱”,而事后不再在公共场所进行追认的都不算的上是“悬赏广告”。

3、行为人的资格。“悬赏广告”作为广告人以公 开形式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意思表示,那么完成其特定条件的,应均认定为行为人。但在实践生活中存在着完成特定条件的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或是不知悬赏广告的人等情况,这些人可否认定为“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呢?笔者认为,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只要其完成了广告的指定行为、达到了广告人所预期的效果,其符合主体要求,而且其这种请求权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代理人 同意追认即可成立。关于有特定身份的人,若是其负有法定义务完成指定行为,或者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广告人有完成指定行为的合同义务,即不享有“悬赏广告”的 行为人资格,只有在其没有以上两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形时,其才具备行为人资格。关于不知悬赏广告的人,其行为人的资格不因其不知广告的主观认知而消 灭。

1、合同契约说。这类学说认为,悬赏广告发出的广告内容是要约,行为人完成特定的行为时承诺,那么由此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则负有向行为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单方允诺说。这种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

3、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已经有许多文章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我国目前也没有制定法律来对行为性质进行一个规范,在本文中仅做一简单说明。笔者认为无论 是将此类广告认为是一个合同契约,即广告人发出的广告为一个要约,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是承诺,行为人依合同行为享有报酬请求权。还是将此类广告认定为单方 允诺,即广告人在作出“悬赏广告”时,其行为在法律上已经可以定义为是有效的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即可享有报酬请求权。

4、采用合同契约说时要采用合同补强规则。在前文中已有所提及,若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双务合同,那么在出现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情形时会可能会否认悬赏广告的效力,需要采用合同法其他规定来补强该法律条款。

5、采用单方允诺说有利于实务。笔者认为这有利于对悬赏广告人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约束,即该行为一经做出就要受到限制,不得以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是否 知道广告内容来抗辩报酬请求权。在社会层面上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平,也有利于保护广告人及行为人的利益,行为人向广告人要求支付报酬权时不能适 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来损害广告人的利益,广告人也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及不知广告内容来抗辩请求权。司法审判中也可以更加明确地来进行审判,有利于全国 法院对此类案件有一个明确的判案依据,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关于悬赏广告,其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而目前在法律法理上尚未作出一个明确性 规定的问题,既表现了我国在立法上进行探索而谨慎立法的一个态度,这种探索态度值得赞赏,但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因缺少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幅度 很大,导致同样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差异的现象的产生。笔者认为,在目前全国法学家在修订《民法典》的法律大环境下,对此有一个明确规定,使司法审判在此类案 件中有法可依,实有必要。

(作者为潼关县法院法官)

悬赏广告一经发布,便在广告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产生债的效力,即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

1、报酬请求权的标准。一个是约定的标准,或者是广告人自定的标准,即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要求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其明确提出的,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广告 中特定价值及目的的实现,其之前的悬赏广告即成立,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另一个是社会标准,当悬赏广告的悬赏金额不明时,行为人完成的标准只要符合社会 标准,即得到社会承认即可成立并依据社会标准来确定取得的悬赏金额。

2、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如何确定。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群 体发出,数人完成特定行为情形则不可避免。遇到这类情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报酬。首先,几个行为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归最先完成的行为 人。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最先完成的行为人没有通知广告人,导致后完成的行为人取得了报酬的情形,先行完成行为的行为人则有向后完成行为的行为人要求返还报 酬的权利。其次,几个行为人同时完成指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由其共同享有,报酬数额则由其按比例享有。在实践中若遇到行为人不能证明其完成行为的先后顺序 的,推定为同时完成。最后,若指定行为是由几个行为人合作完成的,几个行为人作为共同债权人共同享有报酬请求权。

3、报酬请求权的消 灭。首先,具有《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其次,悬赏广告人在该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完成之前,用同样的方式撤回广告。可依此消灭报酬请求权。但是,如果有人依赖合同成立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进行准备, 如花去了时间、劳力、费用等,广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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