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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认定?

时间:2019-12-25 09:35 作者: 通讯员 段佳辰 来源:大荔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段佳辰)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大荔法院民间借贷庭的案件数量出现激增,人们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那么,法律上对利息部分是如何规定的呢?

    1.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都视为没有约定利息,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利息,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当然债务人明确表示未约定利息但其愿意支付利息的除外。

    2.双方约定利息。分为三种情况,双方约定年利率24%之内的,法院给予支持;约定年利率24%--36%之间的,给了就给了债务人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当然,在这个范围内没给的即使债权人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约定年利率36%以上的,已经偿还的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会将超过部分按偿还的本金进行计算。

    3.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只要不超过24%即可;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债权人主张的,法院一般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仅约定借期利息,债权人按借期利息主张逾期利息,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法院最终支持的也是在年利率24%范围内。

    在这里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如果借款时双方有约定利息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在条据上明确注明月息多少,避免以后还款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要提醒债务人的是,民间借贷的利息或许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也是有限度的,不要让恶意放贷人利用了你急需用钱的心理而约定出过分高的利率。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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