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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未签名的夫妻另一方该不该还钱

时间:2019-07-27 17:23 来源:大荔法院

近日,大荔法院民间借贷庭快速调解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李某夫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某依据三份由被告张某书写、妻子李某签名的借据将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张某对该三笔共20万元借款及条据的书写均认可,但法官多次联系其妻子李某,李某态度强硬,称自己签名属实,但不知道三笔借款,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并迅速挂断电话。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拨打电话、耐心沟通并释法明理,妻子李某到庭应诉。后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对还款协议达成一致。

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就分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1.夫妻双方均签名的借据,无论是借款时一起签名还是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签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借款,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推定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借款,且无法推定夫妻有无共同意思表示的,看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证据提交及法庭认证,进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承办法官在这里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出借款项时,为减少风险,可以选择让夫妻共同签字。当然也要提醒债务人的是,如果借据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但夫妻另一方也作为被告被起诉至法院时,接到法院通知时应平复情绪并积极到庭应诉,一味的逃避送达就会丧失自己应有的诉讼权利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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