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6 14:49 来源:大荔法院
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三角债务”还经常出现在民间借贷的纠纷中,冤有头债有主,当事人理不清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自有分晓。
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到法院后,提出原告这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并不是他本人,且经原告同意,被告与实际用款人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应让实际用款人直接给原告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该清偿,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并不能证明原告同意该笔债务已经转移给另一实际用款人,故仍应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经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意见。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不是用来个别人牟取利益的工具,不要轻信所谓的高额回报而导致血本无归,最后损失钱财,追悔莫及。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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