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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论疫情是否是正当解除合同的理由?

时间:2020-11-09 15:03 来源:大荔法院

自今年春节期间爆发疫情以来,全国人民居家隔离齐心协力抗击疫情,为了疏散人群,减少聚众,各大行业也纷纷暂停营业支持抗疫。4月初疫情控制住后,人们逐渐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但也有很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为疫情期间长期未营业还要支付员工工资和租赁费等导致资金断裂,坚持不下来的随时都有倒闭的可能。受疫情影响,今年大荔县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明显增多,那么,因受疫情影响承租人主张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一)》给出了解答。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之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并非所有的承租人主张因疫情解除合同可以成立,只有因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并有证据证明履行不能,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如果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般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使双方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维护交易稳定;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仅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则不予支持,只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解除合同才可成立。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并结合《合同法》、《民法总则》关于合同解除权和不可抗力之规定,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稳定发展,我院在近期审理的多起涉及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法官在此提示:如果你是承租人,确实因疫情影响导致店面无法经营时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亦要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如果只是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可以适当变更合同内容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是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承租人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该义务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此时解除合同是最好解决问题的办法,至于违约损失可以协商解决。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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