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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创新危险驾驶案教育举措(图)

时间:2020-09-30 14:46 来源:大荔检察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杯酒,亲人几多愁。根据最高检公布的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诈骗、寻衅滋事这些传统罪名,成为刑事追诉的第一大罪名。

近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创新危险驾驶案件教育新举措,所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完依法讯问后都必须观看《醉驾案件警示教育视频》,通过一个个真实发生的事例,进一步教育警示醉驾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使其达到深刻反省、听懂悟透的教育程度。今后,第一检察部将联系区域内的交管部门由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参与“车让人、人守规”等志愿活动,通过引导行人、疏导交通秩序,实现办理案件惩戒和教育效果的相统一。

国庆节和中秋节将至,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驶危险多,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酒后驾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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