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5 15:57 来源:大荔法院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郭某起诉被告张某、王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承办法官翻阅案卷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详情,便向当事人王某进行了电话询问,王某反映其和原告为同村居民,因原告联系不上张某,便多次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无奈之下王某代张某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将借款及利息全额给付了郭某,郭某和王某为了让法院能够明晰三人之间开始的借贷关系,遂让郭某以原告名义起诉二人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得知此项情形,承办法官传原告至法庭进行谈话并明理释法,解释原告与两个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原告的债权因为已经得到实现而归于消灭,应由保证人王某向原告追偿债务。原告了解法律规定后选择撤诉,由保证人王某起诉张某追偿代为偿还的借款及利息。
通过该案例,大家可以较为清楚的了解诉权的意义所在。诉权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或权能。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实现民事权益的请求。该案中原告郭某的实体诉权因为被告王某已经承担担保责任而归于消灭,而王某因已经履行担保责任而取得对张某的实体权利“追偿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可见二者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开的。
该案中原告郭某虽有程序诉权但无实体诉权,就算郭某执意请求法官继续审理,他的诉讼请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法官耐心的普法释明下,原告郭某最终选择撤回起诉,王某有权以原告身份向张某追偿代为偿还的借款及利息。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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