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9 09:10 作者: 通讯员 霍晴 来源:大荔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霍晴)近日,速裁庭受理了两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出租人(房东)与承租人(商户)就房屋租金产生争议的案件。两位商户均是在2020年10月初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为每年两万五千元,签订合同当日便向房东支付租金两万元。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户自2020年以来未能正常经营,经济损失惨重,双方便讨论减免一定租金,但就减免租金的具体数额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房东便将两名商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分析案情,“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性为普通商户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若坚持商户按照原定租金支付显然有失公平,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应适当减免租金或是延长租赁期限。同时,考虑到两位商户目前正在经营店面,前往法院应诉不便,法官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送达,同时,对房东和两位商户进行释法明理,协商其就剩余租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法官的协商下,双方确定了减免的数额,商户当即支付剩余租金,双方也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突发性难以预见,且国家对此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和非常手段,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的非常规性,均是难以避免和难以克服的,应属不可抗力。如果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租赁合同暂时难以履行或是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时,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减免租金或是延长租赁期限。“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国民经济,也影响到了每一个人,还希望因此导致的争议,彼此能够后退一步,合理分担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