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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支付容易要回难

时间:2020-06-20 17:07 作者: 通讯员 肖坤 来源:大荔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肖坤)近日大荔法院速裁庭成功办理了一起“定金”引起的纠纷。在严伟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下,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虽然自己损失了10000元,但是明白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避免以后更大的损失,受益匪浅。”

原告张某是做木材生意的。2018年7月份,原告张某得知大荔农垦集团有若干树木老化,需要更新换代,便通过被告同某欲取得该批林木的采伐权。被告同某要求原告张某交纳10000元,确保此事顺利达成。原告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同某10000元,在转账时还特别添加了备注“定金”的字样,觉得这事稳了,被告不能再将该批林木卖于旁人。然而“定金”交纳后,原告因其个人原因未能及时补齐后续款项,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便将该批林木卖于旁人。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而不能,诉至法院。

严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安排书记员联系原告谈话,向原告讲解“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后,原告当即表示自己愿意撤回起诉,感谢法官给他上了一堂“法制课”。

近期正值大荔水果大量上市的季节,果农和客商之间难免会出现类似要求交纳“订金”与“定金”的事情。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果农和客商,“定金”与“订金”是有区别的。订金是常用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一般视为预付款,在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销售中经常使用。约束力及后期如何处理,有约定从约定,但不论哪一方反悔,只须原数退还即可,不适用罚则。而定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第89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作为对给付定金一方的赔偿,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和“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差之千里,如果稍不注意,就会造成完全不同的后果。法官提醒果农及客商,“定金”支付容易要回难,生活中也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故意将定金写成“订金”,以规避法律制裁。因此,不要随便向对方支付“定金”。在签订合同时,也要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避免利益受损。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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