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3 09:32 作者: 通讯员 马宁 来源:大荔县司法局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马宁)2020年,某中学某班学生小明、小红和小亮相约逃课,3人聚集在校园的一个偏僻角落玩手机游戏,班主任上课点名时发现3人缺课,立刻安排班长找人,找到他们时,小明同学为了避免受批评,灵机一动,将小红推倒在地,造成小红牙齿流血,班主任马上将小红送到了校医院并通知了3位同学的家长,经医院鉴定,小红上前牙冠折,牙冠牙震荡,治疗花费7000元,小红父母要求小明和学校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学校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不该承担责任,就找到了司法所。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小红父母,校园伤害案件中,谁该承担责任?关键要看他有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有没有过错以及错在哪里,不能想当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红受伤是小明恶作剧造成的,小明是侵权人,有过错,小明爸妈作为监护人当然要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位同学逃课违反校规校纪在先,小明恶作剧直接导致小红受伤,小明是侵权人,赔偿理所当然。但学校老师发现有人缺课后,立马安排班长找人,知道小红受伤后,老师第一时间把她送到了医院,在事件的过程中老师处理的及时且妥当,已经尽到了全部的管理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小红的医疗费应该由小明全部承担,但小明同学是未成年人,因此由他的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有伤害才会有责任,学生出了事,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学校必须得承担责任,避免伤害的最好方法就是提高警惕,居安思危。所以呢,小朋友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一定要遵守纪律规范行为,防患于未然!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