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4 08:54 作者: 张勇平 来源:渭南政法网
恋爱是美好的,美好的恋爱结局本应是生活在一起,如果最终因种种原因不能走在一起,不如给对方留下最美好的回忆。原本是一对甜蜜的恋人,分手后却因返还彩礼对薄公堂,实在令人唏嘘。近日,华州区人民法院杏林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返还彩礼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2015年因工作原因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起两人在西安同居生活,后双方确定了婚期,对结婚事宜进行了协商,并按当地习俗由原告徐某给付了被告李某某彩礼款共56000元,后因双方发生矛盾,2018年10月份被告李某某提出与原告分手,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退还了20000元彩礼款,原告未接受,20000元自动退回至被告微信账户内,不久被告再次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退还了 30000元彩礼款,原告接受了20000元,另10000元退回了被告微信账户,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和好,但被告表示拒绝,并于2019年初与他人登记结婚,远嫁外省。原告遂即要求被告退还下余彩礼款未果,诉至法院。
考虑到此案为家事纠纷,被告已经有了新的婚姻生活,且远嫁外省的实际,为了便于当事人化解矛盾,减少诉累,承办法官主动上门与被告家人沟通,做被告家人的思想工作,并多次电话与被告联系协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做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念及曾经的恋爱美好及感情付出,好聚好散。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由被告向原告适当返还下余部分彩礼款,已实际履行。至此这起曾经的恋人因返还彩礼款产生的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法官释法:
恋爱分手后,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恋爱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双方已同居生活的实际情形,女方向原告适当返还彩礼款为宜。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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